「醫療器材管理法」草案第24條中擬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,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。
第二十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,應建立優良運銷系統,就產品之儲存、運銷、服務、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準則;其優良運銷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符合前項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」之規定,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,取得運銷許可後,始得批發、輸入或輸出。 前項檢查內容與方式、許可之條件、程序、審查、核發、效期、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為健全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管理,並維護醫療器材產品上市後流通安全,以確保醫療器材儲存、運輸、配送與販售過程中,產品品質符合原製造業者之規定要求,藉此加強落實產品追溯及相關程序外包之管理,使我國醫療器材管理制度完整涵蓋整個從設計、製造到販賣的生命週期,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4年6月18日公告我國「醫療器材優良流通規範(GDP)」
該規範適用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,為提供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執行產品搬運、儲存、防護、交貨、銷售等通路管理活動之 參考。確 保醫療器材之品質於出廠之後不會在儲存、運輸與配送過程 中減損,掌握產品流向,並協助衛生主管機關杜絕不良與仿 冒醫療器材流入市場,使醫療器材品質管理制度涵蓋整個產 品生命週期,以提供民眾品質優良的醫療器材,保障民眾健 康安全。